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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的隐私权不是保护伞

一次春光乍泄,酿成了大事件,真替黎明苦恼。如今这世道,做名人难,做走风流倜傥路线的名人更是难上加难。

在香港的娱乐周刊接二连三登出明星私密照片之后,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向香港立法院提交提案,要求限制偷拍。消息传出,演艺界一片掌声,而香港的娱乐媒体叫苦不迭。

舆论对“狗仔”骂声一片,赞成立法保护明星隐私的呼声大涨。

明星隐私权与媒体报道权之间的冲突,自近代以来就是国外法学界的一个话题。近年来,随着我国娱乐产业和媒体的发展,类似的争端也愈来愈多,而在法律上,孰是孰非很多时候还是一笔糊涂账。

就拿香港此次的提案来说,这一提案的主要内容分两点,其一,禁止“任何进入及逗留于他人住所内,意图观察、偷听或取得个人资料的行为”,此点之前在法学界也并无多少争议,然而,禁止在“住所外进行的偷听偷拍,并损害被监视人‘合理期望隐私’的行为”,这一点可能会成为争议的焦点。

从现在的文本来看,这一点的几个关键词汇的表述均不明确。首先,“住所外”是一个含混的概念,与住所距离多远是“住所外”?然后,“偷听偷拍”这一行为如何定性,“听”和“拍”容易判断,然而判定“偷”却不容易。最后,所谓“合理期望隐私”也是个需要明确的概念,由于娱乐业的特殊性,有时候明星还会主动曝出隐私自我炒作,因此这个“合理”的标准很难确定。

总之这样的一条原则性很强的规定很可能需要相当大的司法上的自由裁量来落实。假如其在香港通过乃至被移植到内地,那么恐怕就会带来滥诉的结果,而大量诉讼显然对媒体不利。

媒体的报道权和公众的知情权紧密相连,而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他们要比普通人享有更少的隐私权,这也是共识。如果过度限制媒体的报道权,那么隐私权就很可能成为公众人物藏污纳垢的保护伞。

新闻史上,因为媒体的报道而曝光公众人物不法活动的例子不胜枚举。而当今的娱乐明星对青少年拥有巨大的影响力,他们的不端行为会成为不良榜样,这已是老生常谈的话题。

如媒体报道,某香港喜剧明星在上海传出嫖娼事件,多名明星队员被曝在新加坡夜店追欢。媒体的监督,可能是对他们最大的约束。这也是做明星必须付出的代价。

黎明与乐基儿是八卦周刊的牺牲品,但不能让媒体报道权就此成为这一事件的牺牲品,用最老套的话来说,不能因噎废食,因蹶却步。毕竟还没开的花,结不出有毒的果。(新京报)